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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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2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3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雅芬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所載「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晚間10時許」,應更正為「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晚間9時44分許」,暨證據欄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雅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為貪圖小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不高,其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 陳春安 達成和解,有和解書(見本院卷第6頁)在卷可憑,足認其犯後已有悔意,態度尚佳,並考量被告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查本案被告所竊取告訴人所有之春風衛生紙2串(價值新臺幣〈下同〉160元),核屬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且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犯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依和解內容履行完畢,此有被告提出之和解書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立達啟能訓練中心捐款收據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6、8頁)在卷可憑,而被告上開依和解內容履行之捐款金額6000元,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然被告既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內容履行完畢,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3846號被告黃雅芬女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1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雅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晚間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春社加油站」加油,趁無人注意時,徒手竊取陳春安所有之春風衛生紙2串(價值新臺幣160元),並放置在上開自小客車內。得手後,隨即駕駛上開車輛離開。嗣經陳春安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春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雅芬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春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及車輛詳細資料表等在卷可參,綜上,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檢察官謝志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