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隆 訴訟代理人黃豊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錕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蔣弘毅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陸萬貳仟元,折合銀元伍佰
捌拾伍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秦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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