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2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狀所載。
二、案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未依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附具前開案件之無罪判決書,經本院限期十日內命其補正,聲請人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收受前開裁定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回証一紙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應以決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覆議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