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 莊東海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