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提存款報酬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提存款報酬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遷移美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曾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所,然因所載住址不完全,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雖另陳報被告甲○○目前遷移美國,行蹤不明,惟其既已知被告甲○○現在美國,自應向相關單位查詢被告遷出美國時所陳報欲前往之住所或居所,並陳報該住所或居所,始符合起訴之程式,爰酌定如主文所定之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賴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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