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楊佳祥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