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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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四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強制執行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提供擔保金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後,迄未起訴,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八七九號假扣押裁定、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九七八號提存書各一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案卷核閱屬實,另本院亦查明兩造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明確,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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