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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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九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一九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二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甲○○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一件為證,而另一債務人 李秀琴 部分業於假扣押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執全字第八八五號卷、前開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姿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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