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丁○○右原告與被告丙○○、甲○○、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