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賜圭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均生
陳賜琳 林阿美 (即 陳賜乾 之承受訴訟人)
陳鴈文 (即陳賜乾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狀雖未記載上訴聲明(對於系爭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然已表明不服系爭判決之意旨,應認上訴人係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8,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740元,惟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應補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上訴書狀,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張文愷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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