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介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劍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B法官莊松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原告:
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新台幣(以下同)壹佰柒拾陸萬零壹拾柒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件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緣原告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承攬被告TDA五00八南區配管零星修理工程,同年九月二十五日承攬TDA六00二重油轉化組緊急停爐配管工程,同年十月承攬TDA六00五重油裂解及轉化處理工場緊急搶修配管工程。TDA五00八案未領工程尾款金額四十五萬七千五佰十七元、TDA六00五案未領工程尾款金額四十二萬五千二百十八元、TDA六00二案未領工程尾款八十七萬七千二百八十二元,合計未領工程款金額一百七十六萬零十七元,並經被告八十六年二月一日高雄四十五支郵局存證信函中確認,有該存證信函乙份及工程合約書三份可稽,原告向被告催討時,被告竟以自己或他人之原因事實失火要求抵銷,自無理由,為此提起本訴,狀請鈞院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其假執行之聲請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予宣告。
為反訴提出答辯事:
反訴答辯之聲明
一、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時,請准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反訴被告承包反訴原告管路焊管工程,啟雅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切割清洗工程, 得力 工程公司負責盲板工程,合先敘明。啟雅公司切割清洗P-32009B泵浦之十六吋進口管線與十吋出口管線間原有相連之二吋管線後,反訴原告工程師 吳天文 及監工 賈中立 在現場指示:不必焊回相連之二吋管線,從原點封死。並有現場施工人員 黃韺騰劉茂德吳清來 可為證明,反訴被告既未焊回二吋相連管線,亦未請款,即可證明。若有管線錯置,其與反訴被告無關。
二、反訴被告經反訴原告指示不必焊回二吋相連之管線,由反訴原告自己或由盲板包商銷回,反訴被告便加裝一般型盲板如附圖㈠,並鎖緊八支螺絲,如所附相片之痕跡孔,並有上述施工人員可為證明。再經反訴原告操作人員 歐天賜 ,鑑工之人員賈中立與檢查課人員會同反訴被告做試水壓及驗收作業,全部工程完成合格,有管線試壓紀錄表可稽,查該紀錄表第三項之一規定,試壓完成後,所有盲板皆由轄區負責復原,盲板工程既不在反訴被告承包範圍,火災後,現場又變成眼鏡盲板,而眼睛盲板如附圖㈡非向反訴原告申請,無法取得,足以證明,眼鏡盲板非反訴被告所為,反訴原告將自己換用之眼鏡盲板駕禍反訴被告,全無理由。
三、反訴原告開爐前必須做總檢驗時會拆除管線盲板,再做頂水及蒸汽吹乾管內水氣等程序方可開爐,盲板一拆一換才造成火災,由反訴提出開爐程序規範及操作日記即可證明。
四、綜上理由,反訴原告之火災之損失,係反訴原告自己造成,自與反訴被告無關,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如反訴被告之聲明,實為法便。
謹狀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出準備書狀事:
一、試水壓時,原告即反訴被告用普通盲板如附圖一,業經被告即反訴原告監工賈中立結證在案,被告即反訴原告所辯原告即反訴被告試水壓時用眼鏡盲板如附圖二,足以證明被告即反訴原告所辯不實,且查眼鏡盲板為被告即反訴原告公司嚴格管制品,非經申請,無法取得,市面上亦無法購得,被告即反訴原告應舉證何人申請眼鏡盲板之責,要不能空言主張。
二、試水壓時,原告即反訴被告用盲法蘭鎖八支螺絲,如附圖三,業經證人黃韺騰,劉茂德分別結證在案,且有火燒後之照片在卷,即可看到有鎖八支螺絲之痕跡,足以證明原告即反訴被告在盲法蘭上有鎖八支螺絲,被告即反訴原告所辯原告即反訴被告在盲法蘭上鎖四支螺絲為不實在。
三、石棉墊圈在四百度高溫以下不會熔化,有石棉墊圈廠商中鈦公司可以證明,中鈦公司負責人 林信宗 ,住高雄縣○○鄉○○路○○○巷○○○號,請求函查,證明被告廠長 陳耀泉 所證不實。
四、二吋管線係由清洗包商啟雅公司切割清洗後試水壓,不可能有塞死的焦碳,如果堵塞,試水壓灌水時,水會流出來,無法試水壓,證明被告廠長陳耀泉所證不實。
五、請求傳訊證人 黃阿雪 ,住高雄市○○區○○路○○○號證明被告公司大林廠所有停爐配管工程,在本案以前均由證人承包,盲板工程均由被告自己或盲板包商承作,眼鏡盲板為中油公司嚴格之管制品,非經填寫申請書申請,無法取得,市面上亦無法購得。
六、二吋管線若有錯置,與漏油無關,到目前為止,二吋管線並未動過,即可證明。
七、火燒後,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未會同原告即反訴被告勘驗現場,所提出請求之證據,又為私文書,並未經原告即反訴被告同意,原告即反訴被告均否認之。
八、原告即反訴被告之配管工程,經過試水壓通過後,即為完工,有管線試壓紀錄表附卷為可稽。
九、反訴原告開爐前必須做總檢驗,總檢驗時會拆除管線盲板,再做頂水及蒸氣吹乾管內水氣等程序才可關爐,請求調取反訴原告開爐程序規範及操作日記,即可證明被告即反訴原告拆除管線盲板。
十、原告即反訴被告試水壓時,盲法蘭鎖八支螺絲,縱所鎖四支螺絲,二吋管線錯置,試水壓通過後,絕對不會漏油,請求至現場測驗即可證明。
、綜上各理由,狀請鈞院鑒核,詳為調查,以明真實
謹狀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續提準備書狀事:
本訴部分
一、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承攬被告大林廠TDA五00南區配管零星修理工程,未領工程尾款新台幣(以下同)四十五萬七千五百十七元,TDA六00工程未領工程尾款四十二萬五千二百十八元,TDA六00二工程,未領尾款八十七萬零二百八十二元,合計未領工程尾款一百七十六萬零十七元;被告對原告請求之工程尾款金額並不爭執。
二、原告承攬上述工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按合約二十一條之規定,報請完工驗收。被告監工賈中立與檢驗課人員做水壓驗收,已超過合格標準;有管線試天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並不爭執。
三、原告所承攬為配管工程,管線為十吋及十六吋管,有施工圖及管線試壓紀錄表可按。啟雅公司承攬切割清洗工程、得力公司承攬盲板工程,得力公司負責人 陳國柱 係被告中油公司總經理 陳國勇 親弟弟。啟雅公司切割清洗後,交由原告配管,配管後交由得力公司盲板,六吋以下管線及盲板由被告自己負責,有被告會議紀錄可按。原告為了驗收,經被告廠長陳耀泉指示:二吋管線已經啟雅公司切割洗清,現在操作不需二吋管,不必重裝,要求原告盲死,陳耀泉結證在卷。原告用普通型盲板如圖-及育法蘭如圖及被告供給金屬石棉墊圈,並鎖八支螺絲封死,報請被告按合約第二十一條規定報請被告派員驗收。將所有管線檢查合格初驗,完全合格後,原告再報請正式驗收。正式驗收時,被告派監工賈中立及檢驗課人員以試水壓驗收,合格標準為一七二磅,驗收為一八0磅,超過標準而完成工程完工驗收。有驗收人員賈中立及工人 吳清文黃騰 、劉茂德分別結證在卷。原告所配十吋及十六吋管線沒有錯置,並管線試壓記錄在卷可查。
四、被告公司廠長陳耀泉在鈞院所辯:原告用眼鏡型盲皮如圖-及焊頸法蘭如圖
石棉墊圈封,死只裝四根螺絲,正式操作為二五0C溫度,溫度一高石棉弄濕,又以四根螺絲釘,才導致漏油。在二吋管線鬆處漏油的,我有看漏油,且螺絲鬆了,二吋管線有一截可能塞死佳碳等情為辯辭,然查正式驗收試水壓時,原告使用普通型盲板,業經驗收人員賈中立結證在卷,原告使用金屬石棉墊圈,盲法蘭,鎖八根螺絲,有吳清文、黃騰、劉茂德分別結證在案。所謂石棉墊圈,不但原告否認,縱為石棉墊圈,其溫度達五一0C度,被告向中鈦公司買供給原告使用,有中鈦公司進口證明可按。所謂鎖四根螺絲鬆了,不但原告否認,如果螺絲鬆了,依經驗法則,不可能試水壓驗收,二吋管線有一截可能佳碳塞死,原告否認,如果二吋管線有一截可能有佳碳塞死,是啟雅公司負責切割清洗,經被告檢查完全清洗乾淨,如有佳碳塞死,其責任在啟雅公司及被告檢查人員,與原告無關。且查盲板工程係被告總經理陳國勇弟弟陳國柱得力公司承攬。上述事實及理由,足以證明被告廠長陳耀泉所辯不實,全無理由,被告公司操作錯誤,緊急停爐而造成失火,完全是被告內部問題,要不能將失火責任推卸原告。
反訴部分
反訴被告承攬反訴原告配管工程,配管工程完工後,向反訴原告報請驗收,經反訴原告派員按工作明書第七項工作檢驗規定,嚴格檢查完全合格後,再報請辦理正式驗收。業經反訴原告正式驗收,超過標準,有反訴原告管線試壓記錄表附可按。至於反訴原告廠長陳耀泉在本案所辯,反訴被告已在本訴理由說明,否認其所辯。且反訴原告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發生火警事故,並未會同反訴被告勘驗現場,又未請專家鑑定,私自製作之報告,目的在推卸責任,至為明顯。反訴被告否認之,又反訴原告油廠重油裂解工場火警之責任在反訴原告,其所提出工作結算書暨損失清單、費用表、氮氣領料單訂本全為私支者。反訴浩全部否認為真正,且反訴被告並不負賠償責任。請求回反訴原告之訴。
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續提反訴部分答辯事:
一、反訴原告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提出準備書狀所稱,二吋管線口加盲之事,係反訴原告廠長陳耀泉指示反訴被告加盲管線驗收工程,反訴被告在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之準備書狀,本訴部分第三項已具理由說明,不必贅言,二吋管線口加盲及十吋十六吋管線,經反訴原告驗收,全部超過合格標準,勘驗現場時,二吋管線口仍然是加盲封死,P三二0九B及三二0九C泵浦之十吋管線並無錯置據反訴原告廠長陳耀泉所謂二吋管線口係眼鏡盲板加盲,鎖四支螺絲鬆了,才會漏油,果真如此,不但不能驗收,更足以證明驗收合格後,由反訴或加盲公司換上眼鏡型盲板,只鎖四支螺絲鬆了,而漏油,自與反訴被告無關。
二、請求向反訴原告公司調取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月二十六日之操作記事簿,以便了解。
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續提準備書狀事:
一、原告承攬被告公司之十吋及十六吋管線工程,完全按圖施工,並經被告公司嚴格檢查,合格後,通知被告公司派員初驗,初驗合格後,再辦正式驗收,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及同年月二十四日,浩公司派賈中立,以管線試水壓驗收完全超過水壓標準,驗收合格,有管線試壓紀錄表,工作說明書、驗收之規定附卷可稽。並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之準備書狀,本訴及反訴部分說明甚詳。
二、被告公司工廠長陳耀泉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在鈞院供稱:現在操作不需要用二吋管線,用盲法蘭封死,不必重裝,他們用眼鏡型盲板、桿頸法蘭封死,共裝了四根螺絲釘,事實上應裝八根螺絲釘,正式操作為二五四度C,而溫度一高,將石棉弄濕,又只鎖四根螺絲鬆了,才導致漏油。」等情,然查正式驗收測試水壓時,原告用普通型盲板,金屬石棉墊圈,盲法蘭鎖八根螺絲,有被告公司驗收人員賈中立及工人吳清文、黃騰、劉茂德分別結證在卷,金屬石棉墊圈溫度達五一0度C,有中鈦公司進口證明在卷可按,足以證明被告公司工廠長陳耀泉所供金屬虛構,要無理由,自不能採信。
三、試水壓之過程:原告承攬配管工程,金屬露天,首先由盲板包商將所有管線盲板螺絲鎖緊,放水進入管線,管線裝滿水後,再打水進入管線內,使管線內水壓升高,至合格標準為止,原告承攬之管線工程全部驗收合格完工。之後,由盲板包商將所有管線盲板螺絲髮掉或拆下放水,水放完後,再用氮氣將管線內水氣吹乾。再由盲板包商將所有管線盲板螺絲鎖緊,再由被告公司操作人員目視所有管線盲板螺絲是否鎖緊,如有不合格,即通知盲板包商從鎖。從以上過程,陳耀泉所供四根螺絲鬆了,漏油,分明是嫁禍原告,毫無理由。
四、查被告公司之操作記事簿,係被告公司操作人員每天巡視目視所有管線、盲板、法蘭、螺絲、溫度、漏油、漏水、漏電等記載之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操作日記,並未記載原告用眼鏡型盲板,及鎖四根螺絲鬆了,管線錯置,石棉墊圈不合規定等事項,如果鎖四根螺絲鬆了,無法試水壓不辯自明。至於記載漏,發生大火,延燒四十分鐘,停爐等字樣,於失火後,被告為推卸責任,自己加上去的,且失火後,被告並未會同原告及鑑定人員在場,足以證明無證據價值,原告否認其真正。
五、綜上理理,狀請鈞院鑒核,賜判如原告訴之聲明,並請駁回反訴,以符法制,而維權益。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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