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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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乙○○
戊○○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原告即反訴被告丁○○住
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被告即反訴原告。
三、被告即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王致傑~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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