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八號
被告甲○○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八號裁定以保護管束代強制戒治之執行,並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保護管束。惟被告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中段,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敬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