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玖佰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貳仟叁佰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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