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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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介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劍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八三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八三號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錦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