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三四九號
聲明人乙○○○(即丙○○○繼承人) 趙黃素
丁○○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訴人即相對人甲○○住台北市○○街○○巷○弄○○號四樓右聲明人因丙○○○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乙○○○、趙黃素、丁○○為被上訴人丙○○○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丙○○○業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死亡,聲明人為其全體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其等聲明承受訴訟,自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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