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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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0八號
被上訴人己○○
戊○○甲○○○
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王文君 律師 張玉琳 律師右被上訴人等與上訴人丁○○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二百一十二萬六千二百九十五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二百六十四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鄒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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