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 律師
陳添輝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溫耀源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