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三О七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 律師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說明其請求二十萬元中,其代墊款之時間及是否罹於時效。並請偕同証人
乙○○○到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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