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三О七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 律師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說明其請求二十萬元中,其代墊款之時間及是否罹於時效。並請偕同証人
乙○○○到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