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送達代收人 謝世明
一、原告與被告甲○○及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六百十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元
。
2、原告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 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