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三四九號
原 告 甲○○○○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李妹蘭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