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三四九號
  原   告 甲○○○○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李妹蘭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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