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