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小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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