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О五六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滾入原本。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