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О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並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