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9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黃能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元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曾胤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勳煌 之繼承人、 黃發祥黃新生黃智遠 、黃
順春、 黃道仁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萬6,050元(計
算式:占用面積978.4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平方公
尺=2,44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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