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5號
原   告  王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照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同段1596地號土地
  共有人中,其中部分共有人 蕭文雄 、許 蕭蕊蕭水芋林美
  均已死亡,原告仍將死亡之共有人列為被告,應提出該共有
  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撤
  回已死亡之被告,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法為繼
  承登記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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