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99號
原   告  陳欣那
訴訟代理人  蔣純剛
原告與被告 林國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貳
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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