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耀仁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張吳月女 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暨按被告
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