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2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廖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