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9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晊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3、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民國114年6月2日中院漢刑捷114聲1798字第1798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07/17-112/08/21)
112年2月11日
112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41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89號
112年度易字第1146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89號
112年度易字第1146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更字第1113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6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更字第1113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1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更字第1113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過失致死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附表贅載拘役20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2月8日(聲請書附表贅載112/02/04)
112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456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2415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5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436號
113年度簡字第916號
112年度易字第2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436號
113年度簡字第916號
112年度易字第2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6日
113年7月8日
113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4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更字第1113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26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更字第1113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助字第303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僅就有期徒刑5月部份聲請】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23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中金簡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中金簡字第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72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