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如附表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附表:
┌───┬────────────────┬────────────────┐│原判決│原判決記載│更正後之內容││應更正││││之處│││├───┼────────────────┼────────────────┤│案由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015、1076號),並聲請法院改│字第1015、1076號),及移送併辦(│││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99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並聲請法│││,同意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協商判決│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程序,判決如下:│適當,同意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