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陳韋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加重竊盜未遂│(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2月5日│97年8月18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少連偵│雲林地檢99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字第5號│字第108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6號│99年度易字第518號│││實├───┼──────────┼──────────┼──────────┤│審│判決│99年7月25日│99年10月1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6號│99年度易字第518號│││決├───┼──────────┼──────────┼──────────┤││判決確│99年9月20日│99年11月1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362號│22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