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簡崑山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
相 對 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二年度
司執助字第三一七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
四年度屏簡字第二一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
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前以
附表所示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為債務人 王良雄 所有,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系爭建物,經
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助字第31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建物並於拍賣程序中業經第三
人拍定,然尚未將系爭拍賣價金分配與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
,故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惟因系爭建物實係由聲請人所有,
系爭執行事件中竟將之列為債務人王良雄之財產而予拍賣,
聲請人已據此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以104年度屏
簡字第21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事件)繫
屬在案,為此願供擔保,請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中就系爭
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
㈠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確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9號裁定、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131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聲請對系爭建物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
度司執字第87429號執行事件囑託本院執行,經本院以系爭
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目前尚未實行分配,故執行程序未終結
,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異
議之訴審理中等情,業經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系爭異議
事件卷宗查閱屬實,並有第三人異議之訴起訴狀、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分配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至9頁),本院
審酌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尚未判決確定,依其情形堪認如不
停止執行,將來可能難以回復執行前之狀態,而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㈡再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條第2項規定,於
一定情形下,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而債務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
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
損害得獲賠償為目的,故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就酌
定之擔保金額與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
間之關聯,應為適當之說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07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認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已如上述,而關於酌定擔保金額部分,本件系爭建
物之拍定金額即各債權人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
1,000元,而總債權金額為3億4,438萬3,511元(計算式:6,
,144元+2萬6,460元+1億85,90萬8,325元+38,09萬5,426
元+39,70萬1,208元+80,64萬5,948元=3億4,438萬3,511
元),有分配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9頁),故本件執
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金額應以較低之分配金
額41萬1,000元為準,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
,第1、2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
共計2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兩
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需3年,爰以此預估聲請人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債權人執行延宕之
期間,堪認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上開分配總額所
受損害額,相當於上開分配總額3年之法定遲延利息即6萬
1,650元(計算式:41萬1,000元×5%×3年=6萬1,650元)
。至聲請人聲請狀列債務人王良雄為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之相
對人,核無必要,併予敘明。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蘇雅慧
附表:
┌─┬──┬──────┬────┬──────────────────┬────┬─────┐
│編│建號│基地坐落│主要建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拍定金額│
│││││││(新臺幣)│
││││││││
│號│││材料、房├────────┬─────────┼────┼─────┤
││││屋層數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主要用途│││││
├─┼──┼──────┼────┼────────┼─────────┤│41萬1,000│
│1│暫│屏東縣高樹鄉│1層加強│一層:171.5│││元│
││478│田子段134地│磚造蓋鐵│合計:171.5││全部││
│││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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