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265號
原 告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唐書鄂
訴訟代理人 劉炳南
被 告 林珈聖
兼法定代理 張靚平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國程
訴訟代理人 張靚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0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