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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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如蓉
代 理 人 黃美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泰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屏簡字第35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