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何淑美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十月十日│ 伍萬 元│RA0五五0八六│││││社總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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