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三號
聲請人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壹拾柒萬元│AE五0六五三九│南仁湖育│││國團直屬台灣省基隆│司基隆分行│││一│樂股份有│││國務指導委員會│││││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