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右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