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