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川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複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