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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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三0號、毒偵字第八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七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九四號、第二四0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號、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號分別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悛悔,於前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同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各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次,為警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在新竹市○○路○○○巷○號、於同年三月一日在其位於新竹市○○路○○○巷○○○弄○號二樓住處查獲,三月一日查獲該次並扣得毛重零點七公克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一組。
二、證據:
(一)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所採尿液,經送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姓名代號對照表及新竹市衛生局尿液初步篩檢報告書(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三0號卷第二十二、二十三頁)。
(二)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所採尿液,經送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姓名代號對照表及新竹市衛生局尿液初步篩檢篩檢報告書(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五五號卷《下稱第八五五號卷》第二十四、二十五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見本案卷第十三頁)。
(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十一年二月八日(八一)藥檢壹字第00一一五六號函(見本案卷第十四頁)。
(四)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七公克(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五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八五五號卷第十九頁)、吸食器一組(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0五六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八五五號卷第二十頁)。
(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見第八五五號卷第二十一、二十二頁)。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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