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五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扣案中之安非他命二點八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有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三號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八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八一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三號第十八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