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潘俊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軒豪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
應補正事項:
一、應陳報門牌號碼苗栗市○○里00鄰0號隔壁之鐵皮屋之價值為何,以利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張軒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