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永聖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賢 訴訟代理人 楊松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永聖興業有限公司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妍爾附表: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2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考││號│││臺幣)│││├──┼────┼───────┼──────┼─────┼──────────┤│001│東逵營造│108年10月2日│13萬8,078元│CU0000000│付款人:兆豐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號│嘉興分行│││負責人:│││││││ 黃宗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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