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75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黃文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82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82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被繼承人 林富庠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林富庠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店簡字第2135號判決、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為憑,足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妤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