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鄭淑
鄭水茂 被告 顏嘉男
蕭棕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23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張瑛宗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