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朴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朴簡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英傑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英傑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恣意侵入告訴人王○○之住處,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自由,所為實不足取;暨兼衡被告自陳大學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65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張英傑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未經王○○之同意,無故侵入王○○位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00000號住處。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英傑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照片4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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