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蘇芳瑩 被告 林祐任
李宗憲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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