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珍昌服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信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永鎧環保工程有│台中銀行新│108年10月31日│26,460元│SKA0000000│受款人:珍│││限公司│港分行││││昌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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