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簡鴻鳳 被告 劉昭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47號(即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02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